
本报讯(记者 赵明 通讯员 赵玲)日前,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由该院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再审开庭,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。
2016年5月,谭某因资金紧张,与某投资公司签订《借款及担保协议》,约定借款金额50000元,由某劳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因谭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,某投资公司起诉至法院并取得法院生效判决。
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,2015年至2021年间,涉案投资公司不具备发放贷款的金融资质,却以出借人的身份向不特定的社会个人、单位提供借款,收取利息,并签订借款合同,“投资公司的行为,实为发放贷款业务。”检察官表示,该公司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和信贷管理秩序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。由此,法院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,系“适用法律错误”,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,湘潭市人民检察院采纳提请抗诉意见后提出抗诉,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岳塘区人民法院再审。
日前,岳塘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,原审原告、原审被告到庭参加庭审。再审法庭上,岳塘检察院的检察官宣读了抗诉书,出示和说明了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的证据,同时阐述了办理过程及原审判决存在的问题,并对整个庭审活动履行检察监督职责。
责编:周冠成
来源:湘潭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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